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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期 在 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5年河南“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温县朱金凤鲜鱼店经营的1批次“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产日期/批号 2025-11-2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罚【2026】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作出决定的单位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当事人在销售鲈鱼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兽药恩诺沙星的可能和明知不合格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也并非销售者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2.企业整改情况。 (1)立即安排人员对产品进行召回,并在门口发《召回通知》;(2)及时向供货商反馈,溯源,查找原因进行整改。(3)今后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时索取并留存销售的每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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